離婚後對方不給看望孩子怎麼辦
一、離婚後對方不給看望孩子怎麼辦
離婚了不讓看孩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探視權,或者已經是判決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視權,要求對方配合探視;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不直接撫養方探望子女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麼情況可以中止探望權?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爲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
探視權的執行,涉及到權利人、未成年子女和義務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三方面之間的關係。對申請人而言,探視權是一種權利,又是一種行爲;而對於被執行人而言,協助申請人探望子女是其義務,如其拒絕或阻礙申請人進行探望或不提供協助義務,即是一種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爲,法院可依行爲執行的有關規定予以執行;同時,探視權行使的對象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其雖可實現申請人探望子女的目的,但也可能在執行中因執行不當而影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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