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父母一方過世,繼承房產直接寫子女名
案情簡介
父母共有的房產,母親過世後,父親意願房產直接歸兒子所有,是否能夠一次性辦理手續後,將房產直接更改爲兒子姓名呢?答案是肯定的。
本市愚園路的一幢洋房爲季先生外祖父的遺產,其母通過繼承方式取得該洋房的底層客堂、底層中陽臺間及底層客堂後小間、底層東北間及5/28底層竈間,建築面積共計104平方米產權,房屋登記在母親名下。2001年9月母親死亡,未留下遺囑。
由於父親退休後一直生活在兒子家中,長期由兒子照料,考慮到年事已高,希望生前將上海的房產直接過戶到兒子名下。遠在大連的季先生通過網站找到了張莉律師,陳述了一家人的想法。
通過對於案件的分析,考慮到季先生的外公外婆早已過世,其母親的繼承爲季父、季先生及季妹三人。季妹早年留學國外,已加入外籍。通過電話溝通後,季妹顧念哥哥長期照顧父母,而且父親的意願是將上海的房產留給哥哥,主動表示放棄對上海房產的繼承權利。
我們在大連辦理了委託公證手續,季父委託了張莉律師代理,並在公證書中表明瞭其意願。訴前調解階段,季先生作爲原告到場,被告爲季父及季妹。張莉律師代表季父出庭,季妹也從國外趕到了上海。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房產歸原告所有。
辦案思路及心得
此案中隱含了繼承和贈與兩個法律關係。
由於係爭房產未季先生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根據我國婚姻法,此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季先生母親過世後房產的一半作爲遺產,在沒有遺囑前提下,由季父、季先生和季妹共同繼承,季妹和季父對此部分遺產表示放棄繼承,那麼母親的遺產由季先生一人繼承。
房產的另一半爲季父的個人財產,根據季父的意願,贈與兒子所有。
張律師釐清了此案中的兩個法律關係,進行了清晰地陳述,法院根據原告與被告的意願,達成調解協議,房產歸季先生所有。
裁判結果
本案的時效問題。平時諮詢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諮詢繼承案件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的說法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時間已經超過了兩年,是否就不能訴訟?
雖然季先生的母親於就過世了,但是係爭房產我們才起訴,根據當事人的理解已經超過時效,其實不然。由於季母過世後遺產並沒有分割,季父贈與房產的前提即隱含着遺產分割問題,只有明確了季父在係爭房產中的份額,才能明確贈與份額,因此本案從所有權分割的角度說並沒有超過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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