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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重婚案件可否公訴?

一、根據規定重婚案件可否公訴?

根據規定重婚案件可否公訴?

1、重婚案件不一定可以被公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重婚案。

2、此外,以下案件也屬於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

(1)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虐待案。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侵佔案。

(5)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

①故意傷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③侵犯通信自由案;

④重婚案;

⑤遺棄案;

⑥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⑨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可以起訴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證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於未領取結婚證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係。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三、起訴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任何公民都不得在已經與他人結婚的情形下由採取欺騙等方式,與第三方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也不得與婚外的第三方以夫妻的名義同居,否則就涉嫌犯了重婚罪。根據規定,重婚案可能是自訴、或者是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