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財產分割協議模板怎麼寫?
一、姐妹財產分割協議模板怎麼寫
1、首部
(1)標題。應寫明“財產分割協議”或“分單”、“分產契約”。
(2)當事人身份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參加析產的雙方或多方共有人各自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同時還要註明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
2、正文
(1)分產的原因。應根據具體情況簡要寫明具體原因。
(2)具體分配(析產)方案寫明共有人分產的具體方案及所分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等。寫明每一個共有人分得的具體財產情況。如果分得的財產較多,要列出清單,分別予以說明,並在分單中具體標明清單屬於分單的組成部分。
3、尾部
立約人、見證人分別簽字、蓋章,並註明立約的時間。律師代書後,也應在分單上寫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代書並擔任見證人的,應寫明見證人身份。
財產分割協議,又稱分單,分產契約,是共同財產共有人之間就各所有人應獲財產份額進行分割,或者部分所有人從共同財產中分出自己的份額時所訂立的文書。分單須經共同財產共有人協商一致後方能訂立,一般由代書人代書,並由見證人在場證明。
二、簽訂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1、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構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爲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是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是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爲,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姐妹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書由三部分組成,具體的內容是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和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不一樣的,在前者中需要介紹分割財產的原因,具體的分配方案,而在後者中說明財產的分配方式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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