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一樣的嗎?
離婚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離婚與無效婚姻雖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間的關係,但兩者有本質區別。離婚之訴是變更之訴,爲普通程序之訴。而婚姻無效之訴上確認之訴,爲特別程序之訴。無效婚姻解除的是違法的婚姻,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這一前提條件的男女之間,根本不存在離婚與否的問題。
二、婚姻無效的法定是由是什麼?
1、重婚。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構成重婚,後婚當然無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者構成婚姻無效的法定理由。
2、當事人爲禁婚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自然血親還是擬製血親,都不得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當事人未到法定婚齡而登記的,一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當依法獲准。
4、以僞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屬於無效婚姻。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內容是什麼?
1、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在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在日常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把離婚和婚姻無效這兩個概念混淆。雖然離離和婚姻無效,最終的結果都是雙方解除了婚姻關係。但是離婚證明,這個婚姻曾經是合法的。但婚姻無效是在違法的基礎上,構成了婚姻的關係又需要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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