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應該怎麼分,是否屬於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法定和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提到死亡,我們都知道,現實生活中,如果因意外而身亡,當事人的家屬有可能會得到一筆不菲的賠償金。
但是有多少家庭因爲這個死亡賠償金爭得頭破血流,都想多分得一份。
很多人都對死亡賠償金存在着一個疑問,尤其是作爲當事人的配偶:死亡賠償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應該怎麼分配?信金國律師在以往的諮詢接待中,就有涉及要求分配死亡賠償金的情況:2016年10月4日,女子韓梅梅在車禍中因意外死亡,經法院處理,獲得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餘萬元。
該款全部匯到韓梅梅丈夫李雷的賬戶。
李雷在得到賠償款後,僅拿出4萬元給其岳父岳母,即韓先生、羅女士。
韓先生、羅女士嫌少,雙方協商未果。
原告陳先生、羅女士便將被告李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雷支付因韓梅梅死亡應分的賠償金15萬元。
而李雷卻認爲這個賠償是自己和韓梅梅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不應該分割給其他人,要求駁回此要求。
最終法院經審理後,駁回李雷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女婿被告李雷除已支付的4萬元外,再支付岳父岳母原告陳先生、羅女士因其女兒死亡應得的各項賠償共計3萬多元。
信金國律師分析認爲:死亡賠償金等賠償款並非死者韓梅梅與被告李雷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則是基於夫或妻死亡而獲得的賠償,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而不是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還存在着一個情況,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可以作爲遺產繼承嗎?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時存在的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後才產生的,它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徵。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是公民因人身損害事故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
所以死亡賠償金也是不能作爲遺產進行分配的。
既然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也不能作爲遺產進行繼承,那死亡賠償金到底該怎麼分配呢?究竟如何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概括性彌補。
而死者的收入主要用於家庭生活、撫養子女和贍養父母,且用於家庭生活和撫養子女的部分佔其收入的絕大部分。
故死亡賠償金應該由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且依賴程度大的人享有,不宜等同於遺產處理。
所以作爲死者生前共同生活且依賴程度大的人:李雷、韓先生和羅女士是有一定的享有權的,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配。
這也就是爲什麼法院判決李雷,除了之前支付的4萬元以外,在額外對自己的岳父岳母支付3萬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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