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中房產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基於男女雙方曾經存在的婚姻關係而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特別是涉及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確定管轄的問題,常常難倒了很多當事人。
這類案件的管轄法院,往往會在一般管轄和不動產專屬管轄之間選擇。至於應該適用一般管轄,還是專屬管轄,不同地區的法院之間,甚至有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結果。
二、離婚後對未處理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傾向性觀點認爲適用一般管轄
離婚後財產糾紛作爲一種財產性糾紛案件,涉及的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範圍,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地域管轄原則,也就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
李律師在日常工作中所接觸到的離婚後財產糾紛,一般都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後在履行時發生了糾紛。
比如,我們經常遇到的就是,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分割條款,但對方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或者不支付房屋折價款等。
這類案件其實是與人身關係有牽連的,所以,這種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可以適用一般管轄。
但,如果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對房產作出任何處理,離婚後一方對沒有分割過的房產提出的訴訟管轄,在法律實務中還是有爭議的。
有兩種觀點,我都說一下,以便需要的人使用,在起訴時,您可以選擇有利於您的管轄進行起訴。
一種觀點認爲,如果單純對離婚案件中沒有處理的房產進行的起訴,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另外,從物權變動的原因分析,不動產權屬爭議作爲訴訟標的而依法的糾紛,無論是離婚、繼承,還是其他原因引起的,不動產作爲特殊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有利於實現物權變動。
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雖然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沒有對該房產進行分割,但是離婚後要求分割也應當適用一般管轄,即同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這樣做是因爲,對房產的分割雖然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變更,但是基於不動產物權的所有者之間原本是夫妻關係,在《民法典》家庭婚姻編的規範下,夫妻雙方的財產不同於其他民事關係絕對的對半分割,還要更多地考慮婦女、兒童的權益,考慮夫妻對房產的貢獻價值以及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因素等方面,那麼將不動產分割的案件放在原離婚糾紛案件審理的法院處理,對於不動產案件審理的法官來說,更能清楚地瞭解分割該不動產的基礎和前提,對不動產的處理將更便捷。
李律師贊同第二種觀點,因婚姻關係的變更引起的不動產糾紛屬於離婚糾紛的延續,適用一般管轄還是比較有實踐意義的。
因爲大多數房產糾紛摻雜的不僅僅是財產關係,更有人情世故,還有公序良俗,還有當事人雙方曾經有過的婚姻關係。
不僅如此,離婚後財產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夫妻一方隱匿財產等因素,不僅會存在不動產的糾紛,可能還會涉及到現金等動產的分割。
如果不動產單獨拿出來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處理,再去處理其他財產的話,無疑,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的麻煩,給律師和法院都增加了工作量,也浪費了更多的司法資源,帶來更多的訴累。
當然,這兩種觀點您都可以學習,以便選擇對自己更有利的管轄。這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本身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做出你的選擇,然後給出合理說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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