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離婚了,憑什麼我認購的安置房還要分給你?
吳女士與齊先生都是天津人,二人於1985年結婚。婚後,二人一直和女方父母居住在一起,二人從始至終都在積極地履行贍養義務,兩位老人也深感欣慰,於是女方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遺囑,將二老一直居住的老宅贈與吳女士和齊先生夫妻二人。可是二老去世後沒多久,吳女士與齊先生就因感情不合於2012年協議離婚了,留有一子隨吳女士一起生活,齊先生搬走後吳女士就一直居住於此。沒等多久,於2013年末該房屋所在村莊就開始進行環境整治項目住宅房屋騰退,因該房屋面積較大,獲得的補償款高達三百餘萬元,並獲得了兩套安置房屋的認購資格。因齊先生戶口仍沒遷走,等同於齊先生也享有近50平米的安置房屋的認購資格,經過商議,吳女士多轉給了齊先生20萬元補償款,齊先生的安置房認購資格也就由吳女士享有。
可是四年後,齊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以被拆遷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要求平均分割這兩套安置房屋。吳女士收到法院傳票後,大爲不解,馬上電話聯繫齊先生想問清楚到底怎麼回事,可齊先生根本不予理睬,吳女士找上門去齊先生也是閉門不見,吳女士怕有閃失遂立即找到律師諮詢此事。
經過律師分析,齊先生與吳女士於2012年3月就已經協議離婚,2013年末齊先生與吳女士共同辦理了繼承房屋的拆遷事項,齊先生就已知曉安置房認購情況,並將其50平米的安置房屋認購資格轉讓給吳女士行使,齊先生對以上事項也均已認可。這裏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認購安置房的資格並不等同於就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權,現如今齊先生起訴請求分割離婚後吳女士所有的房屋,既無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其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並且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僅爲房屋騰退所得的補償金,並不涉及雙方離婚後吳女士認購的安置房產,雙方僅是享有認購安置房屋的資格,並不等同於享有吳女士所認購安置房屋的所有權。本案中,被騰退人爲吳女士,依據當地騰退政策,齊先生僅享有認購安置房屋面積50平米的資格,並已經放棄使用該資格,作爲補償吳女士多分得齊先生20萬元,房屋騰退所得的補償金就此以全部分割完畢,律師建議吳女士不必慌張,積極應訴即可,吳女士這才定下心來。
類似上述離婚後仍然存在財產糾紛的情形還有很多,大多是當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並不明確,導致雙方隨時會以仍存在未與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律師建議在處理上述事項時,先諮詢律師,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清楚,以免事後留有隱患,導致不必要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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