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遺囑是不是公證最有效力?
一、辦理房產遺囑是不是公證最有效力?
辦理房產遺囑不是公證最有效力,《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證活動只是證明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而並非是賦予其在實體法上的優先地位。爲了防止僞造遺囑,各種形式的遺囑都確定了效力的判斷標準。
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因此,從證據法的角度來說,經過公證的遺囑只是在證明真實性的過程中要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只需證明經過公證即可推定其真實性,而無需像其他形式的遺囑那樣符合多種判斷條件並需經過合法的認定程序。
判斷各種形式遺囑的效力問題,固然是爲了防止僞造與篡改,保護繼承人的權利。但最根本的還是要追求體現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這一目標。以立遺囑人最後的真實意思表示爲準,應當是唯一的判斷標準。如果限制立遺囑人通過其他形式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能力,可能導致最終的遺產分配無法體現被繼承人最後的意願。
繼承人帶着自己的身份證明,死者的死亡證明,身份信息證明,財產所有權證書,到公證處辦理即可
二、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爲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書寫遺囑的話,擔心日後關於遺囑方面的問題,相關的繼承人容易發生一些糾紛的話,可以在遺囑書寫完畢之後到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雖然說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已經取消了公證遺囑是具有最高效力的遺囑,這樣的一種規定,但是還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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