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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雙方自願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彩禮2.37W

結婚一年雙方自願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一、結婚一年雙方自願離婚彩禮需要退還嗎?

1、一般是不予返還的,除非因爲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2、彩禮返還的條件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一般爲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的錢或物。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即以結婚爲目的(條件)的贈與。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返還數額具體標準是多少?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爲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是由男方給予女方的,如果要求退還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只要不存在法定的情形一般是不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協商好,除了彩禮之外對於雙方夫妻的共同財產是可以按平均的原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