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親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女方父親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於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範圍內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所述,婚前財產、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取得且確定只歸屬於一方個人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那麼,這裏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鍵要看公司股權的取得時間、方式以及有無婚內財產定。
對公司的股權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後取得的,在結婚時也沒有做過婚內財產約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後取得的股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爲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先性。在這裏,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綜上所述,女方父親的股權,如果其轉讓給女方,並明確是個人財產的,應該算女方的個人財產,不能當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夫妻共同財產往往是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的工資性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對於一方父母的贈與,只有在沒有明確贈與人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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