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執行共同財產合理麼?
一、夫妻個人債務執行共同財產合理麼?
合理的,只要夫妻都同意即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借的債款,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結款是對方的個人行爲而且與債權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開銷,這樣可以跟相關機構申請不同意用共同財產償還。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一方作爲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
1、直接由被執行人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佔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
3、屬於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佔有或登記在其名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4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夫妻本是同林鳥,說的就是結婚那刻起,雙方就變成了一個整體,要共同面對生活的辛酸苦辣,一起享受榮華也要一起面對挫折。對於一方的債務,雙方商量同意之後用婚後共同財產來進行償還,是很正常的一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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