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財產怎麼分?
一、夫妻協議離婚財產怎麼分?
夫妻協議離婚財產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夫妻在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之前,就需要先就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協商。因此,這種情況下分割夫妻財產,主要是根據雙方的商議、溝通確定。
依《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此時,經過商議也可以將所有財產分給其中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離婚財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是什麼?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通過協議的方式對於離婚的事情達成一致,並且關於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也能夠達成一致的話,那麼申請離婚協議書,然後進行財產分割就可以的,沒有辦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採取到人民法院離婚的方式來跟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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