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不起訴財產分割法院是否會立案
一、離婚起訴不起訴財產分割法院是否會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話法院就會立案,財產分割只是離婚雙方要做的財務安排,但不影響離婚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什麼?
男女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有關部門會對夫妻雙方先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夫妻一方有《民法典》規定的情形,後經調解無效的,法院准予離婚。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
(一)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二)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三)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衝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等。
(四)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法律上對人民法院立案的條件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離婚官司當中也並不例外,一般法院不立案可能是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是看了原告的訴訟狀以後,原告的訴訟狀寫得顛三倒四,諸如此類的情形法院是不會立案的,但法院不能強行讓當事人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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