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孩子能多要財產嗎
離婚要孩子能多要財產嗎
離婚要孩子多要財產是不一定的。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般來說,離婚的財產分割主要考慮的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個人財產就歸當事人所有,如果是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要出相應的撫養費的,所以在實踐中一般不以此爲依據進行財產分割。但法律也有一些相關的規定,要看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
1、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期限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撫育費的給付期限分爲下列三種期限:
第一種是無條件給付期限。一般指從子女出生到18週歲爲止。
第二種是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三種是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子女雖滿18週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爲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爲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離婚要孩子不一定能夠多得到財產的,婚姻法中對於此類情況也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但是離婚後撫養子女,是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而撫養費中包含着很多的費用,並且,另一方如果主動建議少分財產的話,那麼撫養子女的壓力就會小很多。這類情形還是需要依據具體案件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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