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時法院咋判
一、小產權房離婚時法院咋判
1、小產權房是“房”, 具有房屋的一切物理屬性,它與大產權房屋的使用性是一樣的。夫妻離婚時爭執最大的就是房屋,對該財產法院不分割顯然不會定紛止爭。
2、小產權房屋沒有產權,也就是沒有物權,但具有相應的財產權益,夫妻離婚時應對房屋本身具有的財產權進行分割。因爲購買時也不是按照有物權的房屋價格購買的,所以分割時也不能按照物權價格來分。但房屋畢竟有一個增值因素,雙方對小產權房屋的市場價可以進行議價,議價不成時可以進行重置價評估,要房的一方應給對方市場價一半的補償。
3、小產權房屋的分割僅限於共同所有人,不具有對世權。在一些離婚、共有等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充分論證房屋的性質,明確說明分割的是財產權,且財產權益僅限於相對人,不具有對世權,避免當事人企圖通過法院裁判文書的形式使小產權房得到合法確認。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離婚不能協商確定房屋歸屬時怎麼辦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對於“小產權房”,因爲到目前爲止政策及法律是不予認可的,則不能寫房屋的權屬是歸哪一方所有,只能寫由哪一方居住使用,而且,對離婚案件中,因爲房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應註明如該房屋能辦理產權登記,則另一方協助居住使用方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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