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隱瞞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協議隱瞞財產怎麼辦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後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爲夫妻登記離婚後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尚未超過一年,且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欺詐: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事實真相),則該財產分割部分的內容屬於法律規定的可申請變更和撤銷的情形;
若辦理離婚登記之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一年(這裏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即使有證據證明協議雙方在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該財產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說,超過一年的,財產分割的內容有效;未超過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予以變更或撤銷。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這些規定的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另一方發現後請求再次分割的時效爲“兩年”。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爲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一年”的規定。
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隱瞞了自己的過錯(法定的可以獲得賠償的四種過錯)的,另一方在離婚後有權單獨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的一年內提出,超過一年的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雖然雙方協議離婚,但是如果有隱匿財產的情況,那麼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是無效的,離婚和子女撫養權的分配並不受影響,而且即使在已經離婚後,也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對隱匿財產的分割權,對於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並不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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