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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特殊原則有哪些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特殊原則有哪些

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財產的會對夫妻共同的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如果有股權的也會對夫妻共同的股權進行分割,只是股權的分割和財產的分割有些不同,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特殊原則有哪些吧。

(一)區分原則

所謂區分原則是指,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須區分不同的股權性質,考慮夫妻共同股權的具體類型,依照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與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特殊條件和程序進行。首先,要區分夫妻共同股權是體現爲企業股份還是股票;其次,區分合夥股份、股份制合作企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再次,區分股票的不同種類;最後,將夫妻共同股權區分爲自由流通股權和限制流通股權。就自由流通的共同股權而言,夫妻在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歸一方所有,給另一方相當於股權價值一半的補償,或者雙方折半共享。如果雙方都不願持股,可以將其拋售後分割價金。就限制流通的共同股權而言,夫妻在離婚分割時必須遵循《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此外,夫妻在分割合夥、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時還必須遵守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就股份轉讓的相關約定。

(二)發揮物之效益原則

依我國司法解釋精神,夫妻財產的分割應遵循有利生產原則。故人民法院在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上應堅持有利於發揮物之效益原則。夫妻共同股權的表現之一是股票。對於企業內部職工股,在分割時宜判歸企業職工一方所有,以充分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益、維護其他職工的利益。對於面向社會發行的社會公衆股,原則上應歸屬具有投資經驗的夫妻一方所有。因爲,股票投資是一種高風險行爲。股市股票受市場利率、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盈利和發放股息紅利情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價格波動很大,所以只有判決歸屬有投資經驗的一方,纔有可能取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夫妻共同股權的表現之二是股份。股份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原則上宜判決歸屬參與合夥、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管理的一方所有。因爲,合夥、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是人合公司或是人資兩合公司,股東間的人身信任性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這些企業一般都不願意企業股東以外的人蔘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所以,宜判決歸屬股東一方所有,才能充分發揮物之效益。如2001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就提出了運用效益最大化原則來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股權分割問題。

(三)補償原則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補償原則是指,離婚時,夫妻共同股權依協議或依法院判決歸屬一方所有時,應由該方給予對方相當於該股份或股票價值一半的補償。補償的關鍵在於覈定價格。例如,我國有些學者提出,人民法院在具體分割夫妻共有的股票時,可以參照分割時的股市價、購買時的購買價,以及在相適應的一段時間趨於穩定的股市價等作爲參考基數,組織雙方充分協商確定一個股價,或者由人民法院參照上述基數在均衡和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依自由裁量職權確定一個估價,將夫妻共同股權折算出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還有些學者提出:股票的價格從不同程度上可以劃分爲票面價格、發行價格、賬面價格、清算價格、市場價格等多種價格,但審判中,從穩定性和實用性方面考慮,經常運用的是股票的發行價格和市場價格。當然,在覈定了股票價格之後,分得夫妻共同股票的一方要給予另一方當事人相當於股票價格一半的補償。同樣,分得了企業股份的夫妻一方也應當給予另一方相當於股份價值一半的補償。

(四)競價原則

競價原則,就是對於一方持有的共同股權,但雙方依法都具有持股資格、都具有投資經驗、經濟條件大體相同、且雙方都想擁有該股權時,法官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來確定股權的歸屬。即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股權的價值輪流報價,最後以當事人所報的最高價格確定爲股權的最終價格。該股權在被判決歸屬報價最高的當事人一方所有的同時,其應當給予另一方當事人相當於該股權價值一半的補償。

夫妻共同股權分割的特殊原則一共有四個,小編針對這四個不同的原則都做出了具體的分析,希望小編的整理能夠被大家所採納,如果你們在夫妻共同股權分割方面需要律師的幫助,歡迎您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我們會爲您推薦合適您的律師幫助您。

標籤:分割 夫妻 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