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內地離婚財產分割要求的有什麼不同?
一、香港和內地離婚財產分割要求的有什麼不同?
香港和內地離婚財產分割要求的不同之處爲:香港的法律規定除非是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一般是雙方的財產一人一半平均分割的;而大陸的民法典雖然也有這項規定,但是更多的時傾向於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對於財產的分割可以有自己商討的餘地。
二、香港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確定夫妻雙方名下財產的淨值
雙方名下的財產以及婚姻關係期間積累的資產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包括任何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繼承、受贈等情況獲得的財產。對於存在爭議的財產或者債務,法庭會根據各自提供的證據做出分割決定。法院開始審理時,雙方需要提供詳細的財務訊息給法庭。
(二)確定雙方以及子女在離婚後對財務的需求
1、法庭在確認雙方離婚後的財務需求時,會做出相應寬鬆的考慮;
2、在確認好一方的財務需求時,會以維持離婚後生活如婚前生活水平爲目標。
3、在確認好一方的財務需求時,需要另一方的經濟負擔,如:撫養、教育子女的費用。
如果通過第一步所確定財產淨值不足夠滿足雙方在婚後的財務需求,那麼法庭會根據雙方的財務需求將以上夫妻財產分割給雙方。但如果夫妻財產在滿足雙方財務需求的情況還有剩餘,那就按接下來的第三步走。
(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如果雙方的財務需求可以滿足,並且還有剩餘的話,需要下列原則來分配。
原則上,雙方對兩人名下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其中,如果是一方爲婚姻作出的犧牲、對婚姻家庭的貢獻的財產,這類財產不記入平均分割的行列,並且需要闡述此等偏離考慮因素和理由。
2、如果一方在婚前就已經有資產和單獨接受的遺產、贈予等,可以不被列在平均分的範疇,仍歸自己所有;如果結婚時間較長,並且沒有被單獨區分開,那麼就要被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一些家庭的唯一房產是一方婚前所有,那麼,該房產仍要被視爲婚姻資產進行分割。
3、婚姻維繫時間。如果二人夫妻關係維繫時間很短的話,那麼,夫妻的共同資產就不能適用平均分的原則;相反,夫妻關係維繫較長的夫妻才使用平均分原則。
香港和內地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是有着略微的不同的,香港是完全遵守一人一半平均分配的制度,除了極特殊的情況。但是我國內地一般是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之後按照協議的內容執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香港人和大陸人結婚,在何地辦理離婚就要遵守那個地方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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