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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軍婚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現在軍婚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現在軍婚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爲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並不一定同步進行,此時軍人的配偶只享有對復員費、轉業費的期待權,將來一旦軍人復員後轉業,其原配偶可以請求分割復員費、轉業費。

3、軍人所獲住房補貼的分配

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弄清軍隊住房補貼的性質。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很顯然,既然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補貼是以“貨幣形式”給予軍人的“經濟補償”,就應當和工資等收入屬同等性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應當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住房資金包括住房補貼等項目,“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有的人就把“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的規定理解爲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軍隊做出這樣的規定,是考慮到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的住房。但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軍隊不需要進行規範,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如果都是軍人,二人都有住房補貼,應根據軍隊關於住房補貼問題的有關規定,先計算出個人的住房補貼總額,減去結婚前個人應得的住房補貼的金額,餘下的部分,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然後再進行適當分割。

4、經濟適用住房的分割

對二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分割。軍隊在住房制度改革時,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這是國家在考慮到軍人的實際購買能力,扣除了部分費用後做出的安排,是國家對軍人的優待措施之一。

同時,根據軍隊的有關規定,一對夫妻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如果二人在離婚時按照購買時支付的金額進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對方一半的經濟補償,這時,受償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價格再次購買同類房屋,就要以市場價重新購買或租房居住,實際上等於間接剝奪了受償一方享受軍隊房改優惠政策的權利。這樣的分割方式很顯然侵犯了受償方的合法權益。

二、軍人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是什麼?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爲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爲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2、《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軍人由於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

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綜合上述,軍人由於其身份的特殊性,離婚也有規定,對於軍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普通離婚沒有太多的差別。涉及的軍隊財產是不參與到財產分割,參與分割的是夫妻關係維繫期間的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不參與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