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一方放棄財產可以嗎?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可主動要求放棄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一方放棄共同財產是可以,但必須是在對方自願的前提下,如果對方不是自願放棄共同財產的話而是被迫則是無效的了。
所以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進行協商之後,其中一方他是可以放棄共同財產的,但是如果他是不願意放棄財產而被迫放棄財產,這種情況肯定是屬於無效的。當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的,那麼法院在分割財產時,首先會按照均等分割的原則進行劃分,如果是在存在着脅迫他人放棄財產的情況,那麼法院肯定會判脅迫方少分或者是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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