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財產嗎
一、協議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財產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相關內容:“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所以在夫妻協議離婚之後的一年之內,如果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話,那麼此時也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二、離婚財產協議有什麼法律效力
1、《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爲在兩個方面: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並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於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後,可申請執行。
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得在離婚訴訟中作爲財產分割的依據。
財產分割協議是協議離婚的一部分,與離婚訴訟是兩種完全獨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體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貫穿了包括財產分割在內的一個環節。在財產分割協議中,一方可將自己的財產以財產分割的名義給予對方都可(與此對比,訴訟離婚中則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方個人財產只能出於其他理由)。承接協議離婚中的自願原則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作爲協議離婚的一個環節而不可獨立於協議離婚之外,不能用於訴訟離婚中。
協議離婚的過程中,一般夫妻就會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作出協商,當然這個時候只要不違反法律中的規定,即使雙方協商一方淨身出戶也是可以的。但是往往在離婚之後,可能一方會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此時其實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在符合條件規定的情形,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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