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協議書還未離婚是否可以寫?
離婚財產協議書還未離婚是可以寫,有效的離婚協議會產生雙方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屬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實現,實踐中人們關注的往往是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依據上文,離婚協議雖然不適用合同法,但卻具有合同的基本屬性,聯繫無效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一)行爲人不具有行爲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行爲,因沒有意思能力,不發生法律行爲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實施行爲能力範圍以外的行爲,特別是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爲,也不生效力。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爲。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過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則應屬無效,不能依照該意思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爲。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爲,是行爲人雙方共同合謀進行的,以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爲目的的民事行爲。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
離婚協議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於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離婚協議效力如何應當參考以下判定標準:
(一)離婚協議是否適用合同法,協議離婚須是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主要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及補償、債務的分擔和子女的撫養及費用的分擔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然後簽名表示認可。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實際上也是一份“合同”的訂立,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依法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應予遵守,全面履行。
(二)離婚協議在其成立時是否有效。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或許爲急於達到離婚的目的而做出很大的讓步,或許因兩人間的感情因素一時情緒失控而簽訂,不能因爲是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認定在其成立時即發生效力。
(三)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確認的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爲法院判決時的參考。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離婚協議書這方面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是如果都能夠關於離婚的具體事項作出明確的說明,就可以將這些事項都約定在離婚協議書當中,然後通過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的時候,提交離婚協議書。之後的一些事情都是需要離婚協議書內容來決議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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