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夫妻財產約定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律師詳解
1、可以約定的範圍:夫妻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後財產協議、也可以就婚前和婚後財產進行約定並簽訂協議;
2、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3、財產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對此無法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後,可以嚮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的一方追償;
7、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8、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在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在婚後的所有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在使用和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遵循配偶的意見,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出現了感情問題後,雙方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那麼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以及撫養權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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