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保護控制的方法有哪些
一、離婚前財產保護控制的方法有哪些?
1、婚前做好財產約定,將婚前個人財產明確約定爲個人所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2、若是婚前實現不了財產約定,可以在婚後對財產的權屬及分割進行約定,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做公證。
3、平時生活過程中,對於購置高檔物品、家庭大宗財產要做記錄,必要的時候,做留存相關的記錄。
4、對於房產,特別需要注意,房產證上有名和無名,出資情況,是否實際居住等都很重要。
5、多留意家庭財產情況,比如存摺、銀行卡,若是無法直接問,可以從交水電費、手機費等收據上,瞭解對方有哪幾個銀行的賬號,餘額還有多少。
二、訴求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離婚一方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夫妻在不申請離婚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因爲申請財產保全是在準備要採取訴訟手段之前採取的緊急手段。
但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準備離婚,一方想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另一方以保護婚姻共同財產不被惡意侵害爲由,可以申請法院財產保全。但申請方要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交相應擔保,而且要在15天之內提起離婚訴訟,否則15天后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既然是在離婚之前纔想起來要保護所謂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話,那說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沒有做書面財產約定,感情破裂的情況下想要再形成新的約定恐怕也是不太可能的。不過,真的不知道對方收入狀況的,恐怕很多時候得依靠司法程序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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