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證明公章由誰出具?
一、離婚財產分割證明公章由誰出具?
離婚財產分割證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出具,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財產清單。
二、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什麼證明文件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夥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需要明確的是,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協議簽訂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後作出決定,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的,那麼可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直接簽訂有關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涉及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那麼可以在司法機關進行判決後進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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