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二審不服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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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二審不服怎麼辦
如果當事人的情況滿足申請離婚財產分割再審條件,則當事人在二審主張離婚財產分割判決書下來後,向上級法院遞交再審申請。
1、提出申訴
根據最高法院“逐級申訴“的原則,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應向終審人民法院審查提出。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上級法院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法院應當受理。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爲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裁定再審。
2、遞交材料
提交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註明聯繫地址及電話,並提供與案件當事人數量相同的申訴狀及證據副本。
提交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提交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全部證據,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和申請書。
申請再審或申訴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應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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