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財產再交易交稅要嗎
一、離婚的財產再交易交稅要嗎
不需要交稅的,因離婚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免收住房轉讓稅費。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因此,對離婚後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徵收契稅。
1、關於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2、關於契稅問題,在離婚分割房產辦理產權時可按《國家稅務局關於離婚後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徵收契稅的批覆》規定判定,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徵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爲。
3、關於個人所得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一方放棄歸另一方,則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徵個人所得稅。
二、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辦法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的財產只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不需要繳納什麼再交易交稅的,如果離婚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那麼是會要求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的,對於涉及到財產的案件起訴的費用收取也會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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