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性質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性質是什麼?
屬於民事訴訟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般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該協議有時與子女撫養問題出現在一個協議之中,故有人也稱之爲訴前離婚協議。
該種協議在表述上一般有三種方式:一爲如果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二爲如果一方起訴要求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三爲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財產按以下方式分割。由於第一種表述方式不能準確表達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從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只能做縮小解釋把其歸入第三種表述方式中。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離婚財產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財產分割處理情況難以進行認定的,則雙方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形成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及判決結果也是基於民事行爲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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