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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怎樣才能多拿財產

離婚女方怎樣才能多拿財產

一、離婚女方怎樣才能多拿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以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

變賣財產:私自那財產變賣只是改變財產形態。但是如果把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或者已經花了,最終未必會少分。如果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有上訴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並不影響財產多分或者少分。

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照顧無過錯方,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在我國在辦理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辦理離婚時,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這類相關的婚姻財產在辦理時,應積極地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相關的女方還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證據,可以多分一些相關的婚姻財產。進行相關的證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