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隱瞞財產3年後得知可否起訴?
一、夫妻隱瞞財產3年後得知可否起訴?
夫妻隱瞞財產3年後得知已經不可以起訴要回了。因爲對沒有分割的財產從發現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起訴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在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必須在發現次日起二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行爲
列舉妨害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行爲,可以從財產的種類、妨害的方式等方面進行分類列舉,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多樣性,在此,以妨害的方式爲標準列舉一些實踐中主要的妨害行爲:
(一)隱藏夫妻共同財產
1、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情況
所謂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將財產藏匿起來,不讓他人發現,使另一方無法獲知財產的所在從而無法控制。無論是夫妻共有的房屋,還是存款、股票、公司股權、有價證券,或者是古董等貴重物品,都有可能被隱藏。
案例1:1996年4月2日馮某某(女)與尹某登記結婚。後男方以不還房貸等手段迫使女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2009年12月25日雙方在北京市某區法院辦理了離婚,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離婚後,因償還房貸等事項,馮某某發現尹某款項多從深圳轉來,遂懷疑尹某逼迫自己離婚,在外另有其它財產。2010年3月,原告前往深圳房管部門查詢,發現男方曾在婚姻存續期間在深圳購買房屋六套,並全部在離婚前出售。女方深受打擊,遂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最終法院查明大部分售房款被男方轉入股市,至訴訟期間男方在證券帳戶內的股票及資金價值爲人民幣約1200餘萬元。其餘有存款800餘萬轉移隱藏他處,有存款700餘萬元轉賬至男方弟弟帳戶。女方要求對股票、男方轉移隱藏的存款及對其弟弟的債權700餘萬元依法多分。男方在訴訟中答辯,按當時的離婚協議書內容“雙方各自的存款歸各自所有”,認爲二人對股票、保險等理財產品均同一理解爲賬戶存款,作了各自名下歸各自的約定,已對股票作出了分割。法院最終認爲,股票與存款並非系同一事物,判決女方獲得一半股票折價,同時對男方適當少分了二十萬元人民幣,但對女方主張分割存款及債權的訴求,未予支持。
正如該案件的情況,男方因早有離婚打算,在取得財產時有意識地選擇了隱瞞對方,對婚姻期間取得的房屋及售房款等財產,在離婚前守口如瓶,且故意在離婚協議中加上“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的內容,而不寫清雙方的存款數額,達到隱瞞和少分女方財產之目的。這是較爲典型的隱藏財產的方式,對其它財產的隱藏行爲也大致如此。這種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是最常見的一種妨害行爲。
2、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況
在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中,有一種情況是較爲特殊的,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親友死亡,夫妻一方爲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遺產又未實際分割的情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非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表示遺產由夫妻中一人單獨繼承,是其個人財產,否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而一般人在離婚時往往夫妻感情已破裂,繼承人不願意分割自己獲得的遺產,所以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放棄繼承。
對於放棄繼承,實際上又分好幾種情況:
一是真的不願意與對方分享利益,因而真正放棄了自己的繼承權。
另一種是爲了離婚時少分對方利益,表面上承諾放棄繼承,待離婚後才以正常的方式實際繼承遺產。這種情況,一方還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如房管部門的公示資料進行查詢,在離婚後進行救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也規定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在離婚後,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可以另行起訴。
但實際上,繼承人往往不會採用上述兩種方式,而是採用非法手段隱瞞繼承所得,即與其它繼承人達成私下協議,表面上遺產歸屬其它繼承人,而實際上,該繼承人仍然以其它方式獲得了繼承利益,另一方很難查證。
有些婚姻,存續期間較長,配偶一方對被繼承人可能曾有較多的照顧,但一朝離婚,本應享有的利益就這樣被輕易的隱藏,使得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歸夫妻共有的內容成爲空談,由於查證困難,這種現象法律很難規制。
夫妻在離婚要分財產之前可能就會有一方爲了自己能夠拿到更多的部分就偷偷將對方不知道的財產藏起來,知道分完了已知的財產之後纔會將其拿出來,這無疑是對另一方嚴重的財產權侵害,但是如果對方是在三年後才知道的這件事,那麼已經過了期限而不能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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