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後不配合過戶應該怎麼處理?
在當代這個社會,離婚似乎成爲一件經常發生的事情,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離婚主要是因爲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的,大家都明白的是,一旦婚姻破裂將面臨的是財產的分割問題,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離婚房產分割後不配合過戶應該怎麼處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離婚房產分割後不配合過戶應該怎麼處理?
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辦理過戶
對此,律師表示,如果對方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爲,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如果一方反悔,出現起訴到法院要求變更或撤銷協議的情況。律師稱,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會受理。但法院審理後,若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變更或者撤銷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一件事情是,離婚房產分割是需要尊重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說要找個子女和女方的利益的原則,其次,如果已經判決房產的歸屬,但是不配合的,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申請強制執行。還有不懂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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