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在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約定優於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項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後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
因此,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如果法院判決,法院會認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具體結合案情確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係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擴建的,修繕、擴建後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屬共同財產。
(九)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十)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爲共同財產。
(十一)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配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如果請求法院判決,法院還需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判斷。雙方在對房屋、存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後,往往在結尾加上一句“財產已分割完畢”,該表述應當理解爲系針對前述財產,雙方已經不具有異議,而不能進行擴大解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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