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罰不適用於環境污染事故處理?
當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相關企業和個人就要承擔環境污染責任。如果企業或者個人行爲構成犯罪,就會按照法律規定受到刑事處罰。那麼在我國,目前哪些刑罰不適用於環境污染事故中呢?本站小編就此整理總結了一些資料,我們下面來一起看一看。
一、環境污染事故的定義
環境污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使環境受到污染,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二、環境污染事故的類型
環境污染事故主要類型有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線污染事故及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與自然保護區破壞事故等。
三、什麼是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四、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從5月1日起施行。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此可見,國家對環境污染事故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但是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是不夠。對於污染環境罪,後果特別的,也僅僅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罰金對於污染企業更是九牛一毛。目前,更爲嚴格的無期徒刑、死緩和死刑都不適用於環境污染事故中。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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