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有哪些
一、污染環境罪有哪些
非法排放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罪它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休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非法進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339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犯罪。該類犯罪事實上可分爲3種形式,即:
①“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犯罪;
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指國家環保局)許可,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並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
③“以原料利用爲主,進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犯罪。
環保人員玩忽職守污染環境罪,具體指《刑法》第408條規定的犯罪,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二、污染環境罪的定義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
三、污染環境罪處理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爲。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爲“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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