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最新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污染環境罪與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競合
涉及污染環境罪與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兩罪競合問題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行爲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菌種、毒種等病原體的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屬於一個行爲觸犯兩個罪名(污染環境罪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想象競合犯形態,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以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
2.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法律都禁止未經消毒處理就排放、傾倒、處置含傳染病菌種、毒種等病原體的廢物。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所造成危害結果的性質、範圍和程度就成了對案件正確定性的關鍵標準。凡僅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未危及土地、水體、大氣等生存環境的,應以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論處;如果嚴重污染環境的,應定污染環境罪。
我們認爲,這兩種觀點側重點有所不同。前一種觀點主要是以行爲性質爲基點,選擇重行爲作爲適用法條的依據;而後種觀點則是以結果爲基點,不同的結果應適用不同性質的法條。以我們所見,採用兩種觀點之一是帶有片面性的,應當將這兩種觀點的主張結合起來判定更適宜。具體而言,對於因爲行爲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而嚴重污染環境所構成的污染環境罪與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之間的界定,應當將客觀方面中的行爲與結果要件綜合加以判斷:如果在客觀方面更符合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應確定爲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但是,如果在客觀方面更符合違反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國家關於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應確定爲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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