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及構成一般件
一、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及構成一般件
1、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爲
行爲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爲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爲,就須對該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爲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爲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爲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爲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承擔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在一定的時間、空間裏,可能會出現對個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爲可能超過環境容量和環境的自淨能力,污染環境給受害人造成損害時,多個污染者之間對受害人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對於污染者來說,也相對公平、合理。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人的過錯,是指除污染者與被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對被侵權人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此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本條規定的是如果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
在環境侵權損害中,只有污染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致害人才應對其行爲承擔民事責任。但另一方面,在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中,由於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多因一果的情況普遍存在,不僅因果關係的認定極爲複雜,而且客觀上還存在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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