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確定的主體是什麼?
一、 環境行政處罰確定的主體是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確定的主體,是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四條【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並對該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處分的區別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爲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爲,以行政管轄關係爲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爲,以行政隸屬關係爲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對於環境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有關行政處罰的適用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行政機關來進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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