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污染環境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是: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污染環境的相關解釋規定是什麼?
“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爲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有毒物質”,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附件所列物質,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包括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爲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爲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情形的行爲。
“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污染環境行爲將會對於整個人類的生存發展造成的毀滅性的影響。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如果污染環境導致傳染病發生,或者是使人員中毒,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安全的,就是屬於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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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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