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保罰款申訴怎麼寫?
一、關於環保罰款申訴怎麼寫?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標題:仲裁申訴書。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
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二、有關法律依據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的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對於環保罰款的相關情況是由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環保法的規定來進行申訴處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辦理上,應當由環保部門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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