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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親生父母對子女除了享有撫養權、探視權以外,其實還有一個監護權。畢竟子女在尚未成年之前都是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這就需要有人對其行爲進行監督、管理。但即使是監護關係也是有終止的情況,那麼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係成立後,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於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爲無行爲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係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於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爲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爲能力的宣告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係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爲條件,喪失民事行爲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係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二、怎麼解除監護關係

監護是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立的,所以當被監護人已經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監護關係即應解除。監護關係的解除原因如下:

1、未成年人已達成年的法律事實或監護人、被監護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係,無須進行某種解除監護關係的法律形式。但是對於解除原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關係,則應通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方可撤消其監護;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的,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及合法權益的,則應由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程序,撤消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

小編就爲大家解答到此。監護關係的終止與監護關係的解除其實是不一樣的,這點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一般在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有不利行爲或者損害到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那麼可以申請解除監護人的監護關係。

標籤:監護 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