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可以隨意撤銷嗎
合同終止2.89W
贈與合同的撤銷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後,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於無效的行爲,一般可分爲兩種,即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爲贈與行爲。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爲。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然而,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贈與不加任何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無任何拘束力,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對受贈人有失公平。所以對於贈與人的任意撤銷必須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186條第2款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贈與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爲贈與行爲。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的無償行爲。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然而,如果對贈與人的撤銷贈與不加任何限制,則等於贈與合同無任何拘束力,這不符合誠信原則的要求,對受贈人有失公平。所以對於贈與人的任意撤銷必須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186條第2款則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贈與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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