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與詐騙罪辨析有哪些不同
一、合同詐騙與詐騙罪辨析有哪些不同
1、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着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爲人實施行爲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爲進行的過程中。
2、二者在行爲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有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爲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行爲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爲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
3、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二、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爲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罪常見的表現形式爲: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虛假的票據或產權證明作擔保;不具備相當的履行能力卻誘使對方籤合同;收受對方財物後逃逸及其他詐騙行爲。實踐當中要注意區別普通的民事借貸中債務人沒有還款能力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最主要的是在訂立合同時行爲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合同案件在辦理時,應按照這類案件在簽訂時,應積極的按照這類案件的簽訂過程中是否具有故意隱瞞、採取虛假或隱瞞等行爲,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按照這類案件的實際情況和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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