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一、保管合同成立的依據是什麼?
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爲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二、保管合同成立認定注意哪些事項?
1、如保管人與寄存人事前僅有口頭約定,其後,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變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爲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則改變主意的一方並不構成違約,對方當然無權請求強制履行,也無權請求法院追究其責任。
2、如保管人與寄存人於保管物交付前,已訂立合同,明確約定保管合同於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爲屬於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應受法律保護。此時,保管合同雖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3、當事人的約定應當表現爲文字或其他可以確認的書面形式。否則,難以確認的,不足以證明保管合同當事人同意合同於交付以外的時間成立,保管合同仍於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4、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將對保管物的佔有移轉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間接交付。如保管人已佔有標的物,以簡易方式交付即可,佔有約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而後由出賣人爲買受人保管。
綜上所述,當事人將財物交給他人保管,雙方應當訂立保管合同。認定保管合同成立,不僅要簽字確認,還應當將保管物移送交付,發生物權的轉移。從拿到保管物之日起,合同生效。如果保管人自己過錯將保管物損毀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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