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律相關規定,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是怎麼樣的呢?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就該問題爲您做詳細的法律解答,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一、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這裏的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對被代理人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經對合同作出追認了,那麼合同產生了效力,合同相對人就不能撤銷其意思表示了。
(2)相對人在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對人在訂立時,並不知道對方是無權代理人。如果明知對方是無權代理人而仍與對方簽訂合同,那麼相對人就無權撤銷其意思表示。
(3)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
本條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事後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對人作出,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後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起產生法律效力。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被代理人既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地表示拒絕追認,那麼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爲人自己承擔。
三、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催告權
所謂催告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明確答覆是否承認無權代理合同。催告權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1)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爲1個月;
(2)催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須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據本條的規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後一個月內未作表示的,則視爲拒絕追認。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認之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爲了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本條還規定,合同的相對人還享有撤銷權。
以上就是我們對“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所做的詳細介紹。根據上文可知,當合同效力待定時,行爲人的代理人可就行爲人的行爲進行主動追認,也可以由善意相對人催告行爲人的代理人追認或者由善意相對人直接行使撤銷權。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及時諮詢本站,我們將盡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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