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建築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5、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但是爲了切實保護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的權益,《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
現在很多的新型建築正在施工,這些建築項目在施工之前甲乙雙方就會簽訂好相關的合同,如果發生了糾紛,就按照合同的約定的內容進行處理。當事人能和解當然是最好的,不能和解的話,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訴訟的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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