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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過高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什麼

違約金的數額雖然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約定好的,但是我國有關的法規當中,對於違約金的比例是有所限制的。作爲履行合同當中的違約方,在給對方支付違約金的時候,要注意防範違約金過高的這一問題。並且違約金過高,我國法院也是不支持的。不過有人反而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是,違約金過高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什麼?

違約金過高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什麼

一、違約金過高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爲"[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爲"經"字。

3、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1) 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託代理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2)被告:除稱謂爲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爲:"……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二、合同違約金過高法院會怎麼處理?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側重違約金的補償性,同時有限制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

1、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另一方違約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的數額。

2、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權相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對於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3、對違約金問題,人們在尊重當事人自由地約定違約金的前提下,爲了限制懲罰性違約金的副作用,確保合同的誠信履行,在一定情況下對違約金進行國家干預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約正義理論的。從審判實踐上看,對違約金進行干預也是爲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而又不允許減少,則不僅會使守約方獲得不正當的利益,而且會在相當程度上惡化違約方的財產狀況,使其喪失正當競爭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當事人隨意約定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則將使違約金的約定偏離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爲取得違約金而故意引誘對方違約,成爲牟取不正當利益和收入的手段,從而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相悖。

我國的民事判決書的基本格式都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的,在正文當中會詳細的交代清楚參加訴訟人的基本情況,法院的審理經過和最後的判決結果。至於違約金過高,判決書的基本內容小編就不爲大家介紹了,這個是由法院出具的,要結合案情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