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是什麼?
一、情勢變更合同解除權行使方式是什麼?
1、以通知解除合同。在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上,中當事人一方在約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發生而欲行使解除權時,必須通知相對人,合同自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解除的效力。此外,合同法草案曾規定以“情事變更”爲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加以裁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後來並未採行,主要是考慮到如何劃分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較爲困難,掌握不好,有可能使有的當事人規避正常的商業風險,有的法官也可能濫用這項權力,甚至助長地方保護主義等不利因素。所以最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任何情形下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可,不必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2、辦理批准與登記等手續解除合同。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國家對市場行爲仍有一定的干預。《合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需依照其規定辦理。其實早在《涉外經濟合同法》與《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然而,《合同法》的規定顯得較有彈性,所謂“依照其規定”應理解爲按照相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若以有關機關的批准、登記爲解除的特別生效要件的,則需獲得批准或辦理登記後纔可解除合同;若僅爲行政上管理的需要,則辦理該手續與否並不會影響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某一合同的解除條件與程序應當與該合同的成立條件和程序保持一致。
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是怎樣的?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爲前提,在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立以後,合同並不當然解除。合同當事人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權。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中國《合同法》第96條對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程序做了明確的規定,當約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條件成就,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不必與對方協商,也不必經對方同意,只要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便告終止。對方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而法律、行政法規定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在進行簽訂的時候,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當中的一些具體的事項都已經協商好了,然後在自願的原則當中所進行的簽字。如果說是顯示公平或者是日後具體的情況發生了一些變更的話,可以進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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