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保證範圍有哪些
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爲債務人的債務行爲進行擔保的行爲就屬於保證合同,保證人的責任就是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責任時,替任務人履行此債務責任。
保證合同一般由這三種形式擬定:
1、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擬定約定合同。
2、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三者共同簽定合約。
3、由保證人獨門擬定保證書給債權人。
保證合同的保證範圍都有哪些
1、保證人需要保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數額;
2、保證人需要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的最後期限;
3、保證人擔保的方式,分別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這裏與連帶責任不同的是:保證認擁有告訴抗辯權,在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未果,並且在經法院審判,並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當債權人在提起訴訟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拒絕。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最後期限,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與債務人共同履行債務,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
4、保證人需要保證主債權、違約金以及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形成的違約金和實現債權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
如果保證人在簽定保證合同時,沒有對擔保的範圍進行明確的約定,那麼保證人就要承擔全部債務的責任。一旦債務人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那麼主債務、產生的利息、違約帶來的違約金、和爲實現債權所造成的一切費用,都要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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