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各自有什麼特點和性質
一、違約金
(一)違約金的特點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
(二)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爲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爲補償性,其以補償爲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民法典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說明在遲延履行而又有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並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這屬於例外的情況。
二、損害賠償金
(一)損害賠償金的特點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爲;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二)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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